说说“三球过线”

2023-05-10 14:56:27

  

大部分了解9球运动的爱好者都知道,美式9球曾经一度被所谓的“鸟鸟冲”弄得失去了观赏性,而“三球过线”规则的使用可以说挽救了这项运动,让9球重新焕发了生机。我也不记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这条规则的,应该就是近三、四年的事吧。

这条规则看起来很简单,但在实际比赛中,往往会因为这条规则而发生一些令人遗憾的事件。这其中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裁判对规则理解不透;二是球员对规则不熟悉;三是该规则本身的弊端。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条规则。

首先,关于这条规则的名称我认为之前的翻译一直不够准确,实际上并不一定要有3个球过线或者说触线,有1个球进就只需2个球触线而已,所以叫“三球过线”或“三球触线”都不是很恰当。而在英文原文中,这条规则叫做“the three point break rule”,我认为更加准确的翻译应该是“三分制开球规则”,顾名思义,进一个球得1分,一个球触线得1分,总共需要3分。当然,叫什么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了解它的内容。

其次,这条规则只是在标准9球规则之外用来增加比赛难度的一个附加规则,该规则只被写进美式台球条例,并没有修改原有规则,是否使用这条规则由各个比赛的主办单位决定。业余爱好者在平常打球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

下面,结合规则原文来划个重点,一共有4条:

《美式台球条例》第18条——三分制开球规则

(1)在开球的一击中,必须至少要有三个子球入袋或接触头线(发球线),或是二者的组合。例如:如果有1颗子球入袋,则必须至少有两颗子球接触头线;如果有两颗子球入袋,则必须至少有一颗子球接触头线。

接触头线的意思是指子球的边缘必须达到(突破)头线。

要点:

1、必须为3个子球,不含母球,同一个球越过头线后入袋只能得1分。

2、子球边缘“接触”头线即可,不是中心,也不是整个球越过头线。

(2)如果一名球员没有达到第(1)条的要求,但仍达到了合法开球的要求,接下来上场的球员可以选择接受球台现有局面或将这次击球交还给对手。

如果接受球台现有局面,则接下来上场的球员不允许打推杆,他必须合法击打目标球。

要点:

1、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从规则的法理上说并非不合法的开球,只要有球进或有4个子球碰库即为合法,不合法开球的后果是犯规,犯规的判罚是对手获得手中球,而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的后果并不同于犯规。

2、在违反此规则的情况下,无论有没有球进,对方球员都无权打推杆,只能选择自己打还是不打。

(3)如果台面交还给开球方,则开球方可以打推杆。如果打了推杆,他的对手则可以选择击球或将台面交还。

要点:如果对方选择将台面交还,原开球方既可以正常击球,也可以打推杆。

(4)如果一名球员没有达到第(1)条的要求,但仍达到了合法开球的要求,同时9号球进入球袋,则9号球应在下一击之前被重置。

无论是使用摆球片或三角框,三分制开球规则都可以使用。

要点:如果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9号球进袋不算赢。

以上就是这条规则的全部内容,接下来,我就从裁判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在执行这条规则的过程中容易发生疑惑或者争议的四个问题:

1、当开球方发生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要求时,裁判应该如何宣告?

以上已经说过,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并非不合法的开球,合法开球的要求是要么有球进,要么有4个子球碰库,否则是犯规。在英文里,合法叫“legal”,不合法叫“illegal”,那么“illegal”的后果就应该是犯规。因此,对于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的情况叫“illegal”是不准确的,它应该是区别于犯规的一种判罚,中文中我们一般叫“违例”,可是英文规则中并没有赋予“违例”一个专门的名词。但是,在9球规则的开球部分有这样一段话:“仅在当使用三分制开球规则时,如果没有球进袋,3个球必须接触头线,否则开球被视为dry break”。这个“day break”曾经另我十分伤脑筋,它在英文中一般是指没有任何球进的合法开球情况,但在这里肯定不是这个意思。我在反复揣摩不得结果后,与规则制定单位的权威人士取得了联系,经确认是校对错误,这个词应该是“illegal break”。这样一来,就勉强说得通了,把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视为不合法开球,但后果与真正的“illegal break”区别对待。因此,当发生违反三分制开球规则发生时,裁判中文报“开球违例”,英文报“illegal break”,没毛病。但我仍然认为应该赋予“开球违例”一个其他的英文术语来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illegal break”。

2、当发生开球违例后,如果上场球员问裁判是否可以打推杆时,裁判应不应该回答?

我的答案是应该。很多人说,如果回答就等于提醒球员可能发生犯规,这种理解我认为是有误区的。我来提另外一个问题:在斯诺克中,如果裁判判了一个foul and miss,这时球员问裁判“我可不可以要求复位让他重打?”请问裁判要不要回答?你一定觉得应该回答,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道理,只不过foul and miss之后可以重打复位这条规则众所周知,而三分制开球规则是个新东西有些人可能不太清楚罢了,我相信再过几年就不会有球员问这个问题了。其实美式台球条例中就赋予了裁判回答球员有关问题的相应依据:

《美式台球条例》第9条——裁判能力

“裁判应回答球员的关于客观事实的问题,比如一个球是否在摆球区里,一个球是否在发球线后,次数,还需要多少分才能获胜,当一击球发生犯规后告诉一名球员或他的对手适用哪条规则,等等。当被要求对某条规则进行说明时,裁判应尽最大能力进行对该适用的规则进行解释,但任何裁判的错误陈述不会影响球员被实际规则所执行。裁判不能提供会影响比赛的建议和意见,比如接下来如何击球更好、是否可以打一个组合球,或比赛中的球台打感如何,等等。”

因此,裁判回答这个问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当然,如果球员本来是不能打推杆的,裁判不能直接告诉球员不能打,这样就是提醒可能发生的犯规。那么就有了下面这个问题。

3、当裁判宣告一方开球违例后,对方球员上场向裁判声明要打推杆时,裁判应该怎么办?

根据规则,此时该球员是不能打推杆的,打了就是犯规,犯规就是手中球,那么问题来了,裁判该怎么办?有很多人认为,如果此时裁判复述了推杆就等于默许了球员的犯规行为,所以不应该复述,而应该重申“开球违例”的判罚。那么我请问,如果当裁判重申后球员再次报推杆呢,裁判再重申?球员再报,裁判再重申……这就没完没了了,聪明的球员可能早就反应过来自己是不能打推杆的而改变打法,这就变相的提醒了可能发生的犯规。

我认为发生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球员没有注意到裁判的判罚,另一种就是不懂这条规则,而前者只可能发生在开球后没有任何球入袋的情况下。首先,裁判员在场上应该避免第一种可能的发生,应当在宣告开球违例时以足够的音量确保让双方球员都能听到,最好要与球员有眼神上的交流,尤其是在开球没有球进的情况下。在确认判罚已经让双方球员明白的情况下,球员提出推杆,可以直接复述,一旦发生犯规,则立即宣告。

裁判凭什么默许球员犯规?哪来这么大的权力?9球规则中第4条推杆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开球没有出现犯规,紧接着的击球手可选择打推杆;他必须把自己的意图让裁判知道……”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可以打推杆的情况下,规则也并没有规定裁判在球员示意打推杆时必须做出什么样的反馈。而通常在比赛中裁判会以复述的形式来向球员表示已经了解球员的意图,也可以同时把他的意图告知到另一名球员,甚至是现场和通过媒体观看转播的观众,这只是为了避免争议罢了。而对于不能打推杆时的示意,裁判做出复述是相同的道理,无需对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打推杆的决定是该球员做出的,裁判只是把他的意图说出来而已,而违反正常习惯不做复述,就会导致变相提醒球员可能发生的犯规。总之一句话,不能因为有裁判的介入而改变球局原有的走向。

4、当一名球员发生开球违例后,另一名球员选择将球权交回的决定能不能改变?

这个问题看起来挺无聊的,但不代表不可能发生,特别是在非职业的比赛中。我的答案是当然不能。虽然规则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但从规则的法理上来说,球员一旦做出交还球权的决定,就意味着本方球权已经结束,球权已经归原开球方球员所有,因此不能收回决定,原开球方也无权答应该要求,必须继续击球。同理,如果一方在合法的推杆后,对手选择将球权交还的决定也不能改变。

下面,再说两个裁判员在执行三分制开球规则时的操作问题:

1、开球时的站位。

在开球时,裁判应当至少注意以下5个问题:

(1)母球是否置于线后?

(2)母球是否先击中1号球?

(3)是否有球进或4个子球碰库?

(4)是否发生其他犯规?

(5)是否满足三分制开球规则要求?

综合上述五点要求,我认为裁判站立的最佳位置是发球区与球员同一边靠近头线(发球线)的一侧,当球员做完开球动作后迅速向前一步移动到球台头线的位置并注视头线。如果站在另一边的话,如果母球没有击中1号球是很难确定的。而最可能出现的误判是开球后有球运动到头线附近时被之前已越过头线碰库弹回的球撞离头线。所以开球后裁判必须紧盯头线,同时用余光观察或是听声音来确定是否有球进袋。有几个球进袋不重要,回头可以数,但是有几个球触线必须看得一清二楚。这样的站位唯一的风险就是如果球员开球后转身挡在头线位置,就会造成裁判的盲区,因此裁判在开球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在不影响到球员的原则下,灵活变换位置。

2、当一个子球停在头线附近,用肉眼无法确定是否触线时的判定方法。

很简单,可以用定位器进行测量,业余爱好者没有定位器的话,拿个烟盒也可以。如图: 

(鸣谢广东籍国家级裁判罗冠千提供图片)


最后,我想探讨一下三分制开球规则的弊端。就是当合法开球后没有任何球进袋的情况下,没有3个子球接触头线,这种情况我认为不应该纳入开球违例的范畴。因为如果判开球违例的话,另一方球员就会失去原本可以打推杆的权力,如果1号球不能直接打到的话,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无奈的将球权交回,从而失去防守的主动权。从另一方面说,开球方因为没有三球触线反而比三球触了线占便宜,我认为这是此条规则的唯一不合理之处。当初制定这条规则的目的也只是想约束使用“鸟鸟冲”的球员在进球后不能继续行使球权,而在未进球的情况下原本就已失去球权,此时加上这条就意义不大了。如果把规则改为只在有球进袋的情况下才执行该规则,我觉得就完美了。你的意见是什么?请以投票的方式告诉我。(WhiteGloves 汪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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